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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中共中央人民政府 点击量:1069
  【泵阀商务网 政策法规】202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公开《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
 
  《办法》适用于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申报主体为设市城市(含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办法》指出,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 (以下简称申报城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节水法规政策健全。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 2 年以上。
 
  (四)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五)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
 
  (六)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七)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
 
  (八)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须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下同)主管部门预评选满 1 年(含)以上。
 
  (九)近 3 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办法》明确,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 2 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 12 月 31 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原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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