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9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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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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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F35导读:核能是维系国家安全、能源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核能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都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地承担着发展我国核电事业艰巨而光荣的历史性任务。由于核能对安全的特殊要求,更显制定核能行业行规行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实现又好又快安全发展核电的目标。
  
  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将《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予以发布。
  
  章 总则
  
  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核能行业及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核能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特制定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建立核能行业和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制定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是核能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体从事核能行业诸如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与仪器仪表、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领域业务的会员单位,都要严格按照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关于开展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在经营活动与市场行为过程中加强自律,自觉遵守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三条核能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认真践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提倡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核能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提倡团结互助和协调自律,努力发挥核能行业的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存在难点和重点问题,本着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原则,采取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相互伤害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重,增强安全意识、环保意识、资源意识和法制意识,坚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道德建设,树立核能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行规
  
  第六条始终把核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贯彻落实“核安全是核能发展的生命线”以及“安全,质量”、“预防为主”的理念与方针。
  
  协会会员单位应恪守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环境安全负责的宗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
  
  第七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八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协会会员单位应坚持质量,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质量标准和有关工艺、技术规范,信守对用户的承诺,确保产品安全可靠;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反对不平等竞争行为。
  
  第九条保守国家机密、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行约
  
  第十条协会各会员单位应做到不分体制,不分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一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以企业和核能行业的长远利益为重,坚持互利共赢,同一产品定价或调价,要相互兼顾,加强协商协调,共同发展。第十二条为了使会员单位了解行业发展的有关情况,协会通过编印《中国核能年鉴》和编制《中国核能行业核电运行与建设年度(季度)报告》,定期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年度统计的有关资料。各会员单位要按要求,向协会准确提供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三条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对执行本规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进行宣传。
  
  在执行本规约过程中,会员单位之间若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协调;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秘书处将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行业内部通报、警告等处理,直至予以除名,以维护本规约的严肃性。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规约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新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中国核能行业行规行约》解释权属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本规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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