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4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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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布做好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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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全面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做好大型煤电基地水资源配置,促进煤电基地建设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现就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以下简称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型煤电基地建设应全面贯彻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的双赢。
  
  (一)认真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纳污总量管理政策要求,不得突破区域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不得新增取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用水总量控制或压减方案,明确削减用水总量的实施计划与具体措施,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权转换等措施内部挖潜,解决煤电基地建设所需水源。用水总量控制或压减方案,应作为审查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支撑要件。
  
  (二)煤电基地燃煤电厂建设与煤矿开采等项目用水应统筹安排、综合利用。北方燃煤电厂建设生产用水水源应优先取用矿坑排水和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严禁使用除矿坑排水以外的地下水。矿坑排水处理达标后,没有全部回用的,不得申请地表水。
  
  (三)煤电基地建设利用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应提出水权转让相关方案,并对其可行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相关方案提出的意见。
  
  (四)规划电厂项目应坚持“先节水、后用水”,缺水地区应采用空冷机组和干除灰技术,设计耗水指标不得大于0.1立方米/(秒˙百万千瓦),百万机组年耗水总量不超过252万立方米。项目建设要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污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全部回用,
  
  (五)专项规划涉及大型煤矿建设的,应提供矿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或矿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二、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应与煤电基地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开展。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应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及采掘、火电等相关业务范围,并具有从事水资源规划编制、研究等从业经历,工作信誉良好。
  
  三、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电规划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关规划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
  
  (二)煤电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条件;
  
  (三)煤电规划取用水规模预测及合理性分析;
  
  (四)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及水资源配置方案;
  
  (五)煤电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及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经济补偿措施等;
  
  (六)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结论和建议。
  
  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执行《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
  
  四、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告书编制组织部门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关流域机构初审后报请水利部审查。
  
  报审材料包括规划编制机关对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或公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草案)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文本、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意见等。
  
  五、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结论及水利部的审查意见应作为煤电规划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报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供规划审批决策部门参考。煤电规划实施过程中因水资源支撑条件发生变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煤电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应作为煤电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已开展专项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内容重复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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